律师小课堂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专题普法讲座圆满落幕
发布时间: 2023/12/04  浏览次数: 5445 

近日,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浦”法于行、“浦”法于民 公益项目在西部片区举办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普法专题讲座。在日常的窗口咨询过程中,遗嘱问题是居民朋友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本次讲座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板块,分别向居民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生活中的操作方式,结合简单易懂的小案例,向居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讲座进行中


一、法定继承


主讲律师从 法定继承何时发生、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以及特殊的法定继承人 三个方面介绍法定继承制度。


首先,主讲律师向大家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再被继承人去世后,需要依次确定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在无遗赠扶养协议且无遗嘱或存在无效遗嘱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定继承。


社区居民悉心阅读讲义


其次,主讲律师从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入手,介绍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和一些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讲律师随后通过举例,向居民依次介绍了在何种情形下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可以成立法定继承。


接着,主讲律师向居民介绍了在值班过程中居民经常会咨询的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居民对这类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身边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主讲律师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向大家强化了相关的概念。


专心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二、遗嘱继承


关于遗嘱继承的内容,主讲律师主要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依次向居民介绍了遗嘱继承的六种形式,即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并一一介绍了各类遗嘱的生效要件。


例如,对于自书遗嘱,主讲律师向居民强调,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有遗嘱人亲笔签名,且有明确的年月日署期。


另外,主讲律师还介绍了与遗嘱继承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而见证人在法律上也有一定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成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公益法律热线 “15900954586” 也可以在公众号后台进行留言,基金会工作人员会将问题汇总整理后提交至专业律师处,“浦”法于行、“浦”法于民,我们与你同在!